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林金美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七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原告起訴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捌佰元,其計算方式為請求合併分割之四筆土地面積乘上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再除以四,即1322×1600÷4=528800。惟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查系爭原告請求合併分割之四筆土地,依所附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九十一年七月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壹萬陸仟元、原告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三十六分之一,故原告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為當,即1322×16000÷36=587556),折合銀圓壹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