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丙○○被告甲○○
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乙○○代表人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二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應將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二九號刑事判決書內容全部登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等報紙之第一版下頁。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均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