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賢婷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