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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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郭文慶 被告 吳侑澤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吳侑澤所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51號傷害等案件,其中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關於被告對其為恐嚇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該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被告對原告其餘經本院判處有罪之傷害部分(即刑事判決事實一、㈡中傷害原告部分),另行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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