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45號聲請人 黃世瑾
黃世芳 共同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相對人台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翠齡 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複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林宥宏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3年1月1日起迄今所有與增資、減資、增加營業、修改章程及銀行貸款等相關之業務帳目(含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增資額流向、減資額流向、貸款資金流等)及財產情形。
理由
一、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選任 蔡家綺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然蔡家綺會計師嗣後表明辭任該檢查人之職務(見本院卷第389、393頁),是本件應有另為選派檢查人之必要。關於人選部分,聲請人、相對人雖各自具狀推薦 陳俊茂 律師及 蕭仲達 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然本院審酌兩造之利害關係對立,本件選派之檢查人應以客觀、中立之第三人為適當。是本院再次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提供推薦人選,經該公會函覆推薦林宥宏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見本院卷第431頁)。本院審酌林宥宏會計師具有會計專業背景,應能本於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及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與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蔡家綺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3年1月1日起迄今所有與增資、減資、增加營業、修改章程及銀行貸款等相關之業務帳目(含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增資額流向、減資額流向、貸款資金流等)及財產情形。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