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共同擔保地號○○○鎮○○段625、626及629地號最新三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該謄本之「土地所有權部」不得省略,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補正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俾利本院核辦之審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