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簡勝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