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放火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