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88號聲請人 陳香如 律師即凱訊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擔任凱訊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決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香如律師即凱訊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額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奉本院97年度司字第58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凱訊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凱訊公司)之清算人,清算事務業已完結,並經本院於98年12月2日北院隆民行97年度司字第588號函准予備查。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共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716元(其中公告登報費500元、郵資10
8元、律師函掛號郵資108元);處理時數部分共花費7小時(含閱卷來回1小時、撰寫律師函予財政部臺北縣國稅局
0.5小時、前往凱訊公司設立地址查訪1.5小時、與凱訊公司前董事長甲○○之家屬 官俊雄 聯絡0.5小時、前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報告說明2小時)。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25條規定請求酌定清算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為經本院選派而擔任凱訊公司之清算人,此有97年10月29日本院97年度司字第588號裁定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擔任凱訊公司清算人期間之報酬,應由本院決定之,而其報酬之決定,應視其對凱訊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及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綜合考量後決定之。第查,聲請人自97年10月29日本院選任為凱訊公司清算人起至98年12月2日清算完結准予備查時止,於擔任凱訊公司清算人期間,經本院函詢臺北律師公會請其就聲請人執行清算職務報酬表示意見,固經臺北律師公會函覆未便表示意見,惟據其檢露之公會章程酬金章節部分,本院審酌清算人就清算事務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及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計算應得之報酬,分別說明如下:
㈠刊登清算公告登報費部分:清算人主張所支出費用共608元
(含登報費500元、郵資108元)。惟聲請人僅提出台灣新生報代收處分類廣告費收據500元,故本院認此部分其報酬以500元為適當。
㈡撰寫律師函予財政部臺北縣國稅局部分:清算人主張撰寫律
師函並與承辦人員電話聯繫,請其提供凱訊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共花費0.5小時,律師函掛號郵資30元,故本院認此部分報酬以4,030元為適當。
㈢98年6月7日前往凱訊公司設立地址查訪部分:清算人主張共花費1.5小時,故本院認此部分報酬以12,000元為適當。
㈣撰寫律師函予凱訊公司前董事長之家屬官俊雄、官振生,官
俊雄回覆凱訊公司並無財產部分:清算人主張共花費0.5小時,律師函掛號郵資78元,惟清算人並未提出其支出郵資費用之收據,自不能認清算人已就該部分支出費用。故本院認此部分報酬以4,000元為適當。
㈤98年6月18日前往法務部行政執行屬臺北行政執行處,就該
處98年度營稅執專字第31666號行政執行事件提出報告說明部分:清算人主張往返車程加計報告時間,共花費2小時,故本院認此部分報酬以16,000元。
㈥編造凱訊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項表冊及撰寫陳報狀
、聲報狀等部分:共花費2小時,本院認此部分報酬以16,
000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凱訊公司清算人之報酬總額,認為以52,530元為適當。
五、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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