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
,21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