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丙○○
      乙○○
      戊○○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一節應更正為「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2,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
丙○○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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