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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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60號聲請人靖禾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意佩 非訟代理人 蔡伍榮 相對人建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建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廖建甯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建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