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
反訴 被告 泰華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張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但未繳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94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惟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
一紙附卷足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姚念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