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617號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廖家琳
被   告  蕭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94年5月3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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