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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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9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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