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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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15號原告丙○○
樓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告乙○○
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號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乙○○性別為「女」之記載,應更正為「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