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鴻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村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伍佰壹拾元。
本件程序費壹佰柒拾元。
合計壹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