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六О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林文華
  訴訟代理人  施宏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玖仟 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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