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尹進忠
訴訟代理人 白然卿
被 告 甲○○即義隆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