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國榮 ( 陳明 更改為乙○○即 黃鵬爵
祭祀公業之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陸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