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國榮陳明 更改為乙○○即 黃鵬爵
  祭祀公業之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陸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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