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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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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