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七七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