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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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聲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春郎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
五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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