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即 仁富通 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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