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島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及六月間委託原告運送物品,尚有運費新
台幣七萬三千二百十六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運送明細單及被告簽立之積欠運費
明細單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上開運費業經雙方與
訴外人弘澤公司協議,由訴外人支付原告,且弘澤公司積欠被告之貨款亦已扣得系爭
運費等語置辯,惟原告否認協議一節,且被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之請
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