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瑞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藩
  訴訟代理人  林鈺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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