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六一號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