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七五號潛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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