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號抗告人 潘信宏
張寶玉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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