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 陳正雄 被告 施月萍 上列聲請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訴請給付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36,198元部分,原告起訴狀內並未載明訴訟標的,亦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6年4月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於同年月17日生送達效力(末日為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然原告迄未補繳或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