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號聲請人即
參加人 陳錦雲
陳巧雲 陳光正 相對人即原告 陳一民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江冠瑩 上列聲請人陳錦雲、陳巧雲、陳光正因原告陳一民與被告 陳淑媛陳立秀陳立民陳立成陳一芳陳景峯陳光典陳文珍陳秋元施一平施一中施正心何陳玲陳世能陳世芬陳勝源陳益民陳益平陳惠娥陳惠芸陳惠秀陳誠一陳雄二陳康春王振邦王麗琇王淑玫王愷琳王家琪陳惠月陳惠靜陳惠玲陳仁 樟、 陳林春陳政瑜陳怡萍陳佳萍李雅榮李雅景呂李惠余李惠李惠美張明德張明哲張蘭英張淑英呂陳翠蔡陳翠陳維純陳雅紋陳雅各陳雅惠陳雅莉陳雅娣林戴龍陳柏助陳玟諭陳漢即章稚榆陳宣志黃秀卿陳苡琬陳毓筑陳政憲陳顯榮鄭敦美陳成彥陳昭如陳麗如李陳玉侯陳秀鄭致明鄭聖丕鄭郁正鄭嫻玲鄭禎芳陳秀育鄭玉書鄭文雄鄭慶齡鄭美惠鄭美月侯寬忍侯宏明侯明晃侯明亮蘇萬益蘇芳儀蘇盈彰蘇美蓉侯翠月盧侯春柳明顯柳建安張柳淑柳淑珍陳素嬌巫豐哲巫豐吉巫佩玲何東寅何東榮何東錫何東秦何靖環何明憲何承思何泓毅何泓達陳麗心陳佩君陳惠釧王芳婷王政峯何土鐘王何卿林金樹林郁棽林麗琴林麗雲林緹湄涂何腰黃瑞彬黃儒薇黃璽安 、何東錫、何土鐘、陳雅莉、 陳志旻陳泳助陳湘晴陳冰心陳仁術陳杜美陳昱文陳蘭芳聶陳桂香陳然香葉清藤陳鋒梁 、黃俊諺、 黃鴻興黃秀賢侯黃秀卿 、黃儒薇、黃璽安、 黃永陸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仁傑 、陳景峯、陳光典、陳文珍、 陳仁裕陳仁治 、陳仁等、 陳子榮陳澄寬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限聲請人陳錦雲、陳巧雲、陳光正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各自補繳一千元,或共同補繳三千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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