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號聲請人即
參加人 陳錦雲
陳巧雲 陳光正 相對人即原告 陳一民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江冠瑩 上列聲請人陳錦雲、陳巧雲、陳光正因原告陳一民與被告 陳淑媛 、 陳立秀 、 陳立民 、 陳立成 、 陳一芳 、 陳景峯 、 陳光典 、 陳文珍 、 陳秋元 、 施一平 、 施一中 、 施正心 、 何陳玲 、 陳世能 、 陳世芬 、 陳勝源 、 陳益民 、 陳益平 、 陳惠娥 、 陳惠芸 、 陳惠秀 、 陳誠一 、 陳雄二 、 陳康春 、 王振邦 、 王麗琇 、 王淑玫 、 王愷琳 、 王家琪 、 陳惠月 、 陳惠靜 、 陳惠玲 、 陳仁 樟、 陳林春 、 陳政瑜 、 陳怡萍 、 陳佳萍 、 李雅榮 、 李雅景 、 呂李惠 、 余李惠 、 李惠美 、 張明德 、 張明哲 、 張蘭英 、 張淑英 、 呂陳翠 、 蔡陳翠 、 陳維純 、 陳雅紋 、 陳雅各 、 陳雅惠 、 陳雅莉 、 陳雅娣 、 林戴龍 、 陳柏助 、 陳玟諭 、 陳漢即 、 章稚榆 、 陳宣志 、 黃秀卿 、 陳苡琬 、 陳毓筑 、 陳政憲 、 陳顯榮 、 鄭敦美 、 陳成彥 、 陳昭如 、 陳麗如 、 李陳玉侯 、 陳秀 、 鄭致明 、 鄭聖丕 、 鄭郁正 、 鄭嫻玲 、 鄭禎芳 、 陳秀育 、 鄭玉書 、 鄭文雄 、 鄭慶齡 、 鄭美惠 、 鄭美月 、 侯寬忍 、 侯宏明 、 侯明晃 、 侯明亮 、 蘇萬益 、 蘇芳儀 、 蘇盈彰 、 蘇美蓉 、 侯翠月 、 盧侯春 、 柳明顯 、 柳建安 、 張柳淑 、 柳淑珍 、 陳素嬌 、 巫豐哲 、 巫豐吉 、 巫佩玲 、 何東寅 、 何東榮 、 何東錫 、 何東秦 、 何靖環 、 何明憲 、 何承思 、 何泓毅 、 何泓達 、 陳麗心 、 陳佩君 、 陳惠釧 、 王芳婷 、 王政峯 、 何土鐘 、 王何卿 、 林金樹 、 林郁棽 、 林麗琴 、 林麗雲 、 林緹湄 、 涂何腰 、 黃瑞彬 、 黃儒薇 、 黃璽安 、何東錫、何土鐘、陳雅莉、 陳志旻 、 陳泳助 、 陳湘晴 、 陳冰心 、 陳仁術 、 陳杜美 、 陳昱文 、 陳蘭芳 、 聶陳桂香 、 陳然香 、 葉清藤 、 陳鋒梁 、黃俊諺、 黃鴻興 、 黃秀賢 、 侯黃秀卿 、黃儒薇、黃璽安、 黃永陸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陳仁傑 、陳景峯、陳光典、陳文珍、 陳仁裕 、 陳仁治 、陳仁等、 陳子榮 、 陳澄寬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限聲請人陳錦雲、陳巧雲、陳光正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各自補繳一千元,或共同補繳三千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