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6號聲請人 李建興 上列人李建興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寄存送達於文自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