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國祥 、 陳雅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國祥、陳雅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目├──────┤││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菜公│六│1090│建│2764.67│100000分之490│├─┴───┴───┴───┴──┴───┴─┴──────┴───────────┤│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號│號││││及面積││├─┼──┼─────────┼───────┼──────┼──────┼────┤│1│4780│高雄市○○區○○段│十四層│十四層│陽台:8.78│全部││││六小段109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總面績:│││││├─────────┤│81.64││││││高雄市○○區○○路││││││││183巷30號14樓之1│││││└─┴──┴─────────┴───────┴──────┴──────┴────┘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