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6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