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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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
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