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78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