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751號
原   告 戊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然查
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雖為12,600元,惟本件係原告對被
告等3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
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
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
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
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給付管
理費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
表所示,其應繳第1審裁判費為3,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被 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1審裁判費│
├────┼──────┼────────┤
│丁○○│ 5,010元 │  1,000元 │
├────┼──────┼────────┤
│丙○○○│ 4,560元 │  1,000元 │
├────┼──────┼────────┤
│乙○○│ 3,030元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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