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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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400號
原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凱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址於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3樓之8
,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