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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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八號
聲請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代理人 涂明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相對人中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立群 相對人新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立群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二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佰伍拾肆元第二審送達郵費陸佰伍拾柒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合計貳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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