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涂明智 相對人育昌水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陸佰貳拾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合計參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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