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五號
原告海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
呂富田 律師送達代收人呂富田律師住高雄市○○區市○○路○○○號三樓之五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楊申田律師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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