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廷棟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