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彰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彰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彰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31號、第3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二罪)、有期徒刑6月(共二罪),及101年度易字第19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五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自
101年6月20日起入監執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接續執行;嗣於103年9月12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6月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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