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強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正強先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訴字第1532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訴字205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後駁回上訴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訴字第2672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㈠㈡㈢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3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現受刑人於10
1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
5月30日,累進縮刑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5月18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3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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