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關有群 被告 葉文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