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應行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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