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34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玲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玲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81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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