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送達代收人黃美娟

被告 田雅涵 住花蓮縣○○鄉○○村○○路○段000號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3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吳明學

通譯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45元,及其中新臺幣7,092元自民國

112年5月11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2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吳明學

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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