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原告 黃明木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義雄黃吉利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 黃春嘉 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1年6月2日死亡,另黃春嘉之繼承人即本件被告 黃游宸黃冠穎 亦已於101年7月4日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本院101年司繼字第620號)。請提出被繼承人黃春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承前,如黃春嘉之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黃春嘉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或向本院陳報已依民法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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