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9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楊子誼

被告 劉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1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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