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84,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